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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电工程学院学院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室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等)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实验课程表和实验计划,承担教学实验和科研任务,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六条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综合和设计性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

第七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需要,为发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凡是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实验中心要重视实验技术的研究、现代化仪器和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和潜力,研制某些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等,积极开发新工艺、新技术,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九条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遵照计量标准,定期检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验中心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交流等活动,在课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建 设 与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与要求,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需求,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财务、用房及时间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制定年度教学设备计划时要坚持如下原则:

1、年度计划要由实验中心主任和各分实验室主任主持、集体讨论以及部分有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共同讨论制定。

2、要有依据,不要盲目。既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依据培养目标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凡依据不足的不予以投资。

3、要精打细算,讲究投资效果。对所提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形成配套,充分发挥设备的潜能。

4、要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问题。教学的年度设备计划,必须经分实验室提出,实验中心主任和分实验室主任审查签字,报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倡自己动手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对自制研制和技术革新的仪器设备,经鉴定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可申请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并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各实验室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实验教学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方法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度”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中心常用经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验中心的实际需要,每学期末各实验室要作出下学期本科生实验材料,设备安装与维修,零部件加工和实验室内改造等常用经费计划。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九条 凡进实验中心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所在实验室技术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各行其是。各实验室在安排实验时,遇有教学和科研所用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实验中心建设和管理,为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教学水平和实验技能,学院应适时召开实验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体 制 与 机 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等工作。实验中心为独立的教学科研基层单位,由主管院长领导。实验中心下设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的情况,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检查了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投资,实验用品及仪器设备调拨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院聘任,报学校确认。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实验工人。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晋升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实验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验中心全体人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创造洁净、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保证实验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指导教师应负责对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操作指导。第二十七条 各类实验室均应制定根据实验室特点的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章制度,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其特定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时,要认真考虑各类实验室的不同特点,尽量创造一个能保证实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和避免环境污染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防火、防爆是实验中心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实验室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凡易燃易爆的化学试剂,必须按要求存放。在各个实验室内或过道外,应备有适用的防火器材。

第三十条 所有电器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才能接通电源,为防止短路等事故而发生火灾,必须严格执行电器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安全、环境卫生工作应接受校保卫处的检查和指导。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尽快将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记录清楚,并及时向校保卫处及校长办公室报告,由校保卫处负责处理,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情况报校办备查。